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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4年8个月无罪释放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08-5-5 9:09:34 点击: 作者:黄超 

   

    2005年3月,已经在看守所中关押了一年半的周兆刚接到了通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他的上诉请求。2006年4月30日,山东省高院经过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青岛市中院重审。 

    在这起案件中,为周兆刚提供法律援助的是胶州法律援助中心的孙律师。“我始终在为周兆刚做无罪辩护。”孙律师说,从整个案件来看,公诉机关的依据是周兆刚曾经在胶州南关派出所内作出的有罪供述和DNA证据。但这些证据过于单薄,存在了太多的疑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发现场有一条被丢弃的男士内裤,经过检定,这条内裤不属于周兆刚;周兆刚从来不吸烟,但现场留有烟蒂;除了在胶州南关派出所被羁押的10余天内,他始终否认自己杀人。”孙律师说,根据新《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这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进步”。 

    如何解释从被害者身上提取的周兆刚的DNA?孙律师表示,周兆刚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并早已同居,死者身上有周兆刚的唾液斑很正常。 

    2007年4月19日,青岛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周兆刚杀人案。法庭上,周兆刚仍坚持自己没有杀人。2008年3月28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当日,周兆刚被无罪释放,回到了家中。文/图 本报记者 胡进宇 黄超 (请张先生来本报领取线索费100元)

■新闻链接 

周兆刚的4年8个月 

    2003年7月13日,周兆刚的女友耿某失踪后,被杀害在当地的一口古力井内。 

    2003年7月19日,周兆刚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3年7月25日,周兆刚被批准逮捕。 

    2003年11月25日,周兆刚杀女友案开庭审理。 

    2004年6月23日,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撤诉。 

    2004年7月23日,检察机关再次对周兆刚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04年12月9日,青岛中院判决周兆刚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周兆刚当庭上诉。 

    2006年4月13日,山东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2007年4月19日,青岛中院开庭重审此案。 

    2007年9月29日,青岛市检察院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8年3月28日,青岛市检察院下发不予起诉决定书。当日,周兆刚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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