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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消防大队建立“防消联勤”工作机制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08-2-14 8:56:41 点击: 作者: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积极探索“防消联勤”警务模式,建立了消防巡查服务队工作机制,前移防火和灭火关口,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消防巡查服务队的工作,确保“防消联勤”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规范消防巡查服务队的组织。大队组建了三支巡查服务队,分别由一名消防监督人员、一名消防文职人员和一名所辖中队士官组成,每个巡查服务队三人,人员相对固定,每3至6个月轮换一次。

  二是规范巡查服务工作职责。巡查服务队主要承担六项基本职能:(1)检查巡查。对辖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巡查,主要巡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单位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等;(2)熟悉情况。结合“六熟悉”,了解掌握辖区消防道路、消防水源及单位基本情况等;(3)紧急救助。利用随车携带的灭火救援器材,及时处置巡查中遇到初起火灾、群众遇险求助等事件;(4)答询服务。对单位员工和群众提出的消防业务办理、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等咨询内容进行现场解答,同时提供申报消防业务的消防代理服务;(5)消防宣传。向群众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宣讲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并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讲明利害关系和危害性,促进单位员工自觉做好防火、灭火工作;(6)指导培训。对单位员工不具备“三个能力”的,要现场指导培训并指导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三是规范巡查服务工作程序。(1)将辖区所有单位(含“九小场所”)统一建立台账,按照每两个月巡查一遍的要求,制定周、月巡查计划;(2)对每个单位的巡查服务情况要填写《消防巡查服务记录表》,由被巡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名;(3)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责令单位当场整改,能当场处置的由巡查人员当场处置。不能当场整改或处置的,巡查服务队当天或第二天填写《消防巡查服务转接单》交大队内勤汇总。(4)大队接到通知后,应于第二天派员到场核查,进入执法程序,依法督促整改;属于灭火方面的问题,由参加巡查的中队士官转交责任区中队,中队要及时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

  四是规范巡查工作人员行为。巡查服务队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必须做到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严禁”及部队条令条例等法规和规章,严禁无证巡查、严禁越权执法、严禁侵民扰民、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推销消防产品,违者将依法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队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佩戴“消防巡查”臂章,出示有关证件,按照程序进行巡查和服务。工作结束后要向单位反馈巡查情况。

  五是规范考评奖惩制度。大队制定消防巡查工作考评标准,立足长效管理,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分解职责任务,量化工作目标,建立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使“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李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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